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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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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案件的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選民名單案件必須在選舉前審結);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審限的,報本院院長批准。

三、行政案件的審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髙級人民法院需延長審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審理上訴案件,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型別的案件所認定的審理期限是不同的,主要原因在於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違法事實後果嚴重程度也是不同的,對刑事案件由於其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後果,所以所需要的審理期限是最長的,而行政案件的審查期限相對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