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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能申請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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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不能申請再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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