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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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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式:(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准許的;(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四)其他應當終結再審程式的情形。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式。再審程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