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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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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哪些

在需要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此時並非任何人都有權申請,此時對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並且因為實際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情況不同,因此具體的申請主體也不一樣。那究竟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無效婚姻如何認定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哪些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其實針對不同原因導致婚姻無效的,此時規定的主體不一樣,但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基本上都是有權提出申請的,不過要注意一定,民事上的近親屬範圍其實與刑事、行政方面的近親屬範圍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