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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誰?

結婚 閱讀(3.08W)

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誰?

眾所周知,我國幅員遼闊,法力普及的任務極其困難,這會導致一部分人缺乏得法律效力的認識,就如對於婚姻法,並不清楚在某些特定的情況向婚姻是無效的。下面小編我將會針對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誰這一問題整理一些的相關法律資訊。

一. 無效婚姻如何認定

(一)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 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二) 在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仍然十分突出。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後果等同於合法婚姻解除後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衝突,從而維護了中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說,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一般法院都不予受理。

在與他人結成婚姻關係時一定要注意符合相關法律也條例也只有這樣的婚姻關係能夠受到我國婚姻法的保護。上面就是小編我針對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誰這一問題整理的一些相關法律資訊,具體什麼是無效婚姻以及哪些人可以申請確認婚姻無效這兩個方面做出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