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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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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對於那些已經達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的民事主體,就享有婚姻自主權,若在結婚後發現其他的民事主體,存在著騙婚等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並非是所有的人申請婚姻無效都是會被受理的,申請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呢?

一、申請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包括婚姻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利害關係人和近親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具體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在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中,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間上有何限制?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後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結婚時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治癒的等情形。對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法律對生存一方和雙方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宣告婚姻無效應當向哪些機關申請?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效的婚姻應當予以解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關於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宣告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為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而有人則認為僅僅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比較妥當的。但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給婚姻登記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法無明文規定不授權,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起訴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的解決問題。

除了結婚當事人之外,其近親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請求,對於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之後,該婚姻關係自始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對於那些已經因為婚姻關係遭受了財產損失的主體,也可以提出請求地方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