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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申請人範圍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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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無效申請人範圍包括有哪些?

婚姻無效申請人範圍包括有哪些?

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具體如下: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及基層組織,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未達婚齡者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3、以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4、以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和與患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5、對夫妻雙方都死亡,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被申請人,不列被申請人;對夫妻一方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當事人中未死亡的一方為被申請人。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的婚姻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而對於申請婚姻無效的人不僅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申請,而且與婚姻有利害關係的人也是可以申請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合法的婚姻是不會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