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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判離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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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判離的標準是什麼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並不是一定就會判離,像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等情況,就是屬於不會判離婚的情況。此時男方想要離婚就必須在符合條件後,進行第二次離婚訴訟。究竟第二次離婚訴訟判離的標準是什麼?請閱讀下文了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例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還有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經驗,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騙取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官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通常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能和好的,則才會進行離婚判決,同時對子女撫養問題、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共同債務承擔等問題一併作出判決。而在上述十四種情況下,法官就能判夫妻離婚。要是你需要律師來幫助你在離婚案件中爭取更多利益的話,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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