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 第二次起訴一定能離掉嗎?

離婚 閱讀(1.14W)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第二次起訴一定能離掉嗎?

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可能會因為一些特殊原因,法院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那麼就有可能需要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那麼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

1、訴狀的起草

之前已經寫過離婚訴訟書了,但是法院駁回了自己的離婚請求,所以才會有第二次離婚訴訟書的出現,那麼第二次離婚訴訟和第一次離婚訴訟的書寫有什麼區別呢?二次離婚訴訟書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格式是一樣的,所不同的就是兩者的事實和理由不一樣。這裡的訴訟理由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書之後的一些事實和現象,因此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書寫有著本質的區別。

2、證據的準備

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蒐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二、第二次起訴一定能離掉嗎?

答案是可想而知的,雖然很多夫妻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法院都判決離婚,但是也不代表第二次就一定能離掉,由於每對夫妻的家庭情況和離婚訴求有所不同,其原因也是不同的。在成都離婚律師辦理過的案件中就存在有第二次任然判決不離的情況,這個就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實踐中,很多需要進行第二次離婚的當事人多半都是因為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證據材料準備的不夠充分,因此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就要儘可能的準備多一些的證據材料。要是你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