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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轄關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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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轄關於期限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辦案期限是否需要重新計算
移送管轄後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