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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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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婚嗎?

夫妻雙方由於種種原因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一方選擇離婚而另一方不予同意時,可以選擇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按照司法實踐中的通常情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離婚起訴時會以調解為主,而不是直接准予離婚,如果起訴人離婚意願強烈、態度堅決,繼續進行第二次起訴,那麼,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婚嗎?

一、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可能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第一次判決以後,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可能會判決離婚。但法官在遇到以下情況,即使屬於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也會慎重考慮是否判決離婚:

1、被告是軍人;

2、被告住房困難;

3、被告有特別生活困難;

4、被告情緒激動易激化矛盾;

5屬於老年人離婚的。

二、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上所述,關於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婚嗎,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在第一次離婚訴訟後,經過半年時間,起訴人依然進行第二次離婚訴訟的,法院可能會判決離婚,但如果是軍婚,被告人存在住房困難、經濟特別困難、情緒易激動引發矛盾衝突升級、以及老年人等情況,即使是第二次離婚起訴,也不一定必然判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