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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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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有哪些

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有哪些?

申請婚姻無效的時效只要是在無效婚姻關係存在的時期都可以提出,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或雙方死亡的,在死亡後一年內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所屬單位等利害關係人,視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不同而確定。

婚姻法沒有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如果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法院不予支援。可見,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在法定事由消滅之前提出。

二、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