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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家事糾紛 閱讀(1.58W)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關於婚姻無效,必須要出現了法律中規定的情形的,那麼才能認定該段婚姻是無效的。並且,就婚姻無效的宣告來看,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此時需要由專門的人提出申請,那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二、婚姻無效該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經過上文的分析講解,我們瞭解到法律中規定的婚姻無效的申請人主要包括哪些了。對於無效婚姻,可以說對當事人的影響是很大的。一旦經過法院的宣告,那麼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會消滅,而此時就會涉及到之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債務以及子女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