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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是什麼?

家事糾紛 閱讀(2.93W)

一、 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從立法實踐來看,通常採取兩種方法確定:一是由擔保財產所在地管轄;二是由擔保物權登記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對於擔保物為多個物且分散在數個法院轄區內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如果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二、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式是什麼?

1、提出訴訟,文書形式以裁定書辦理。

2、辦理審查。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3、審查內容。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4、審查後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對於擔保物權造成了矛盾和糾紛的,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相關情況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管轄範圍來進行起訴處理,當事人在申請起訴時應當認定管轄法院,如果發現不具備管轄權的,是需要根據實際來移送管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