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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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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家庭成員之間應該是和睦融洽的關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照顧的義務,而子女則要贍養老人。在一些二婚家庭中,有的父母會對非親生子女進行虐待,嚴重的還會導致子女的身體發生傷害,這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虐待罪。那麼虐待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虐待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不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二、虐待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中虐待罪的條文,構成本罪的,當事人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十分嚴重,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關鍵的一點就是對情節是否惡劣進行認定,只有情節十分嚴重的話,當事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