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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處罰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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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處罰措施是什麼?

近年來,由於學校教育設施安全檢查工作沒有做好而發生的事故有很多。教育設施的安全出了問題,最大的受害者還是那些正值花季的孩子們。那麼,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處罰的措施是什麼?小編將會在文中為你一一解答。

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義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發生重大傷亡安全事故的行為。

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二)本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

四、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處罰措施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2]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處罰的措施以及認定等內容。教育設施的安全應該由有關部門進行定期的,嚴格的檢查,如果一旦發生意外,學校以及有關的部門也應該擁有一定的應急措施,儘量將對於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