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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 怎麼認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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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怎麼認定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一旦認定行為構成此罪的,那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過這個虐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認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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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物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絡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絡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二、虐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由於虐待罪一般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所以刑法規定如果沒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除非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否則,司法機關不會主動立案。但是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上文中小編對虐待罪量刑標準的內容作出了詳細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