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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刑法處罰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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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刑法處罰的內容是什麼?

孩子是國家隊未來,是我們的希望。因此,每個父母對於孩子的事情都十分關注。由於近期虐待兒童的事件頻出,家長不由得提心吊膽。那麼,我國對於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刑法處罰的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罪行認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裡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該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且監護、看護人與被監護、被看護人不具有家庭成員的關係。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會造成他們肉體上和精神上損害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行為人違背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的人等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是指因為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等關係使行為人具有了監護、看護職責。如幼兒園老師對兒童的看護,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老人、殘疾人的看護,醫院的醫生、護士對病人的看護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監護、看護職責,對被監護、看護人進行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強迫吃安眠藥、不進行必要的看護、救助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

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虐待頻率高、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抑鬱等情形。此外,對情節惡劣的認定,還要結合被害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綜合考慮。

該罪處罰規定: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簡而言之,虐待被監護人罪是近年來新設立的罪行,在立案時需要分清和其他罪行的區別。一般來說,如果情節嚴重,嫌疑人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