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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虜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2W)

一、虐待俘虜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虐待俘虜罪既遂處罰標準是什麼?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現為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的物件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物件。虐待行為一般表現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為屬於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為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二、虐待俘虜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只有情節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為才構成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為導致俘虜自殺、凶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

2、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

3、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

4、虐待傷病俘虜的;

5、導致俘虜自殺、逃跑等嚴重後果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7、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可以享受戰俘待遇的人有哪些?

對戰俘必須始終給予人道待遇。在俘的目的是阻止他們再次參加戰鬥,對他們不應加以任何報復行為或懲罰虐待,更不應殺害。嚴重違反關於戰俘待遇的原則和規則,構成戰爭犯罪。以享受戰俘待遇的人員包括:

1、衝突一方的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武裝部隊一部分的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2、符合交戰者資格的其他民兵及志願軍人員,包括有組織的抵抗運動人員。

3、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的政府或當局的正規武裝部隊人員。

4、獲得武裝部隊准許,持武裝部隊所發身份證,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的人員,如軍用飛機上的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

在戰爭中對於被俘虜的對方人員,應當優待給予戰俘待遇,如打罵、侮辱、體罰或者有其它嚴重虐待俘虜的行為,嚴重的觸犯刑法,這樣當事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觸犯這樣罪名的當事人法院判刑的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