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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家事糾紛 閱讀(9.23K)

一、委託監護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委託監護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委託監護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是兩者都是屬於監護的方式,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我們國家在對於監護權進行確定的時候,未成年子女的確定就是由他的父母來擔任法定監護人,當然了,法定監護人實際上也是存在著委託監護這種狀態的,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的權益轉移給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