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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區別是什麼?

家事糾紛 閱讀(2.34W)

一、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區別是什麼?

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區別是什麼?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意定監護即在法定監護之外通過當事人協議設立的監護,也稱委託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意定被監護人可以是哪些人?

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週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係密切的其他人。

三、監護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上所述,在民事關係中,監護是重要的構成,監護主要分為法定和意定監護,兩者存在本質區別。在法定監護中,監護人有嚴格的限制,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父母是第一順序人,只有父母不在的,才能由他人監護。而意定監護,作為被監護人,可以有權選擇他人做今後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