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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坐牢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19W)

監護人坐牢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

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在委託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作為監護人我們應該成為被監護人的榜樣,是對無民事行為的人一種保護。如果第一監護人由於犯法而坐牢,那麼被監護人是需要更換監護人的,首先監護人也是有順序的,首先是監護人的父母,父母不在的情況下,就是祖父、祖母或者是外祖父、外祖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