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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是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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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是指定監護人?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的指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只限於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上述組織和機關的指定權也有優先順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首先行使指定權,其次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只有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通過判決指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

指定監護 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法律將某個公民設定成為指定監護人的話就說明當時的被監護人已經沒有法律原本規定的監護人了,而相當於說指定監護人是在國家機關認可的基礎上產生的,而主要的人選就是有監護能力的各種成年人或者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