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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過錯相抵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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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過錯相抵規定是什麼?

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過錯相抵的規定是什麼?

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過錯相抵規定是不存在的,沒有盡到監護義務,需要有以下後果。

1、撤銷監護人。

2、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3、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關責任可以提起變更撫養權。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係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監護人是需要履行一些義務,比如說需要照顧被監護人,而且需要對於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予以監督和管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屬於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的情況,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也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