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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被監護人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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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監護人被監護人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被監護人侵害他人權益的,民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進行監護的,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由其他人作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