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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跟公司籤的協議有糾紛怎麼處理 | 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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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跟公司籤的協議有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農民工跟公司籤的協議有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四)訴訟。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當事人無法自行協商解決或無法調解,也不願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麼就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二、仲裁程式

(一)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請有其自身特點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請是仲裁程式開始的準備,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爭取採用仲裁解決糾紛的請示;

第三,仲裁申請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點: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式相結合,仲裁程式方能開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標誌著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開始,並排除法院審判權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式包括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的審查處理和決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活動。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1、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了《仲裁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保證爭議公正解決原則的統一。《仲裁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限期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為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仲裁法》在組庭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迴避制度。這—制度也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事項公正解決的法律保證。

(三)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一般應開庭進行,但對於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審理。

裁決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裁斷。它標誌著案件的審結,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式,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規定,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

第二,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作出的裁決書;

第三,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後,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

當合同協議簽訂以後,即產生了法律的效應,只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因此當雙方發生糾紛的時候,最好的辦法還是進行協調溝通解決,當無法解決的時候,再採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