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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存疑不訴是否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 閱讀(1.53W)

在我國存疑不訴是否國家賠償

人民檢察院在稽核刑事案件的相關材料的時候,如果認為證據不夠充足,可以按照存疑不起訴發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於相關的證據進行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以後,如果仍然在起訴期內,公安機關可以再次移交至人民檢察院。可是存疑不起訴當中的有部分當事人員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存疑不訴是否國家賠償?

一、在我國存疑不訴是否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是沒有國家賠償的,國家只是暫時不對嫌疑人提起訴訟,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不代表不追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為,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

存疑不起訴的關鍵原因是在於證據不夠充足,即使檢察院暫時決定不起訴,但是這並不排除將來發現了新的證據以後,還是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所以,我們就能夠得知存疑不訴是否國家賠償的這個問題,顯然存疑不起訴並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因為存疑不起訴並不代表著犯罪嫌疑人就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