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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同居關係家暴怎解決

家庭暴力 閱讀(3.09W)

一、一般來說同居關係家暴怎解決

一般來說同居關係家暴怎解決

1、家庭暴力的具體內涵

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同居關係納入家暴犯罪適用範圍

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老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範圍,明確把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中發生的暴力犯罪,納入家暴犯罪的適用範圍。

3、遇到家暴自我保護的辦法

1、熟記報警電話、婦女熱線、地方救助機構以及可靠朋友的電話號碼,一旦發生暴力,隨時求助。

2、如果家裡有孩子,應教會孩子使用求助電話號碼;暴力發生時,盡力讓孩子離開暴力現場。

3、發現施暴者經常使用的工具,應儘量放到家外或隱蔽處。

4、平常準備一個便攜包,儘可能把現金、身份證、圖章、房契、結婚證書、存摺等重要檔案和重要電話號碼簿放在裡面,以備發生暴力時可以攜包離開,以求自保。

二、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對其家庭成員身體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損害後果的行為,經常性、持續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只要對家庭成員的精神或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均構成“家庭暴力”。

夫妻雙方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互敬互愛的義務,反對並且懲罰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面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有權利報警,並要求警方追究其違法甚至犯罪責任。

受害人構成輕傷的,打人者依據《刑法》234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構成輕微傷或不足輕微傷的,打人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依法追究行政處罰責任

打人者可以持相關的警方調查筆錄,卷宗,作為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客觀證據,向當地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並於離婚訴訟之中,己方作為無過錯方,依法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共同財產或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以要求對方以個人財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家暴法律的處理辦法有第一實施家暴的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對受害人進行支付賠償。同時如果有家暴的情況的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同時行為人可能會被進行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