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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上是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如果適用簡易程式的話,則僅需要四十五日,這個期限從立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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