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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被告離婚證據怎麼收集?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98W)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

原告起訴被告離婚證據怎麼收集?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

(四)、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儲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

(五)、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六)、過錯損害賠償證據: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於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走訴訟的方式離婚,一般原告在起訴被告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感情已破裂,只有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才會由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如果第一次不能判決離婚,第二次還可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