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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證據怎麼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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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證據怎麼收集
起訴離婚時要注意收集以下方面的證據:
第一是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主要包括: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是公安機關的證明。
第二是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如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者是判決書。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者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影或者是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第三是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證明有房產證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的程式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