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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證據怎麼收集

離婚 閱讀(7.94K)

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
第一,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一方與他人同居、暴力、賭博、吸毒等有關證據。
第二,雙方財產的證據。比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出資證明、銀行的開戶行及賬號、股權登記、財產協議等。
第三,債務的證據。比如借款協議或者借條。
第四,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證據。比如雙方經濟收入、家庭氛圍、教育程度、子女意願、證人證言、父母與子女的依賴程度等。
第五,一方婚外情或者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比如親密照片、錄影、書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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