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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離婚被起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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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離婚被起訴怎麼辦

被告離婚被起訴怎麼辦?

被起訴離婚應該積極應訴,如果不同意離婚,那就在訴訟中提出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並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的有力證據,因為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同意離婚,但對原告提出的夫妻財產分割、夫妻債務分擔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問題不認同,那就需要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讓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有必要的話可以請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打這場官司。但是不出席庭審肯定是不可取的,這種情況視作自動放棄辯護權力,極為不利。並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因此被告需要做好以下準備:

1,是否同意離婚,這是審理離婚案件的關鍵;

2,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以及個人財產的數額種類等;

3,子女相關的身份資訊,如果想撫養孩子,可以收集自己有利撫養的證據。

二、離婚起訴爭孩子撫養權需要的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

被告離婚被起訴的情況應該積極應訴,並且在法庭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比如說提出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要求不予離婚,或者提出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要求予以賠償,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偏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