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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配協議如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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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配協議如何有效?

一、婚後財產分配協議如何有效?

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婚前申辦,也可以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保全期內申辦。協議的公證申請由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或協議簽訂地管轄,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已婚人士仍須提交結婚證;當事人書寫協議草案有困難的,公證人可以代為書寫;有關財產的證明;公證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二、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婚後夫妻雙方就財產的分配問題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上可以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來進行書寫,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在離婚時可以按照達成的約定來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