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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糾紛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 閱讀(2.67W)

拆遷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普通老百姓非常關注的問題,因為拆遷的話,就會涉及到將自己原來的土地徵收,然後面臨著一個拆遷補償款的問題,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普通老百姓很容易和政府發生糾紛,那麼。動遷糾紛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是怎樣的?

動遷糾紛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是怎樣的?

一、動遷糾紛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是怎樣的?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專案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規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租賃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當事人可向負責頒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當事人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時,必須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內遞交申請書,並且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要求和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條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建築面積的審查證明和作價評估清單,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租賃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

(四)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租賃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包括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屋租賃憑證;

(二)戶口簿、身份證;

(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批准檔案及相關證照,生產、經營人員核定依據;

(四)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與資料。

凡提供的證據和資料是影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核對。

裁決機關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3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在3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給被申請人,並通知被申請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的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裁決機關通知申請人到場的,經兩次通知不到的,視為撤回申請;裁決機關通知被申請人到場的,經兩次通知不到的,裁決機關可以作缺席裁決。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關於拆遷這個問題發生糾紛的話,為了充分的保障。相關人員的利益,那麼法律規定了,是可以進行行政裁決的,當然進行行政裁決是需要申請在這裡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申請書需要列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