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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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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有效

一、財產分割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有效

財產分割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因此只要簽訂協議的雙方出於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的內容沒有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一方欺詐或脅迫、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則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公證

二、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自己寫的財產公正雙方簽字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這份協議就能起法律效力。是否公證並不影響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公證法》第11條的規定,這種協議是依申請公證的,並不是“應當”公證的,因此,是否公證由當事人決定,不公證的並不因此影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未經公證的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協議書必須合法才有效,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書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43條的規定,一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對協議書的有效性不敢確定,建議帶上協議書文字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去當面諮詢。

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流程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流程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