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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方有過錯法院怎麼判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35W)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應該平分。但是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或要求對方給予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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