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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單方按揭婚後雙方還貸的房屋如何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8.55K)

婚前單方按揭婚後雙方還貸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使得夫妻雙方在房產的糾紛減少了,但是婚前按揭房,婚後夫妻一起還貸的問題變得突出,那麼這樣的房產在離婚時,房產要怎麼分割呢?下文將為您詳細講述。

案情

2005年4月,高某按揭購買住房一套,價值22萬元,首付7萬元,銀行貸款15萬元。2006年10月高某與江某結婚,婚後雙方以共同收入償還貸款,並於2010年3月還請。2012年5月,高某與江某因感情不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子女撫養等問題無異議,但對該房屋分割發生爭議。高某認為房屋是其婚前所買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江某則認為房屋貸款是雙方婚後共同償還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本案對房屋的定性及分割問題,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房屋為高某婚前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婚前個人債務。江某婚後所做還貸行為應視為對高某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離婚時由高某返還江某共同償還部分款項的一半。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本身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應將高某的首付從中扣除。如果貸款不能償清,二人最終不可能得到該房屋。婚後,雙方將全部精力用於償還銀行購房貸款,二人對房屋的最終獲得都付出了艱辛的努力,如果將房屋作為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購房人所有,則對婚後一方有失公平。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房屋的分割應區別對待。具體分為三部分:根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為高某在婚前按揭貸款所買,應作為高某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應視為對高某婚前個人債務的償還,由高某返還江某7.5萬元;對房屋增值部分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一、高某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與開發商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故此,與銀行之間形成抵押貸款合同法律關係,其通過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是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認定高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二、高某在購房時同時形成了15萬元的債務

由於這部分債務系婚前所藉故應當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高某、江某二人共同償還按揭貸款的行為,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填補了高某婚前個人債務。因此,兩人夫妻關係解除時由高某給付江某15萬元的一半。

三、房屋婚後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高某所購房屋大幅度增值是事實,併發生在其與江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高某在婚前對房屋投資了5萬元,而江與其在婚後共同償還了房貸的大部分,且該房屋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值了,增值部分應視為雙方共同投資獲利的行為,如果將增值部分不加區分,單純判與高某,則顯失公平,嚴重侵害了江某權益,不利於雙方利益平等保護,有違婚姻法設立的初衷。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婚前房屋婚後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本案應將房屋判與高某所有,由高某返還江某共同償貸款項的一半和房屋增值價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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