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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什麼情況多分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1.97W)

一、離婚案件什麼情況多分財產?

離婚案件什麼情況多分財產?

離婚案件出現以下情況可以多分財產:

1、在起訴前,多方面進行調查,儘可能把對方名下的財產、對方轉移的財產都查出來,擴大共有財產的範圍,這是多分財產的前提基礎。

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起訴中發現的財產,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離婚後發現的財產,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分割。但是起訴後,就“打草驚蛇”,對方會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轉移財產,一方想查實的難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訴前,就要調查清楚,一舉進攻,火力全開。

2、舉證對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

現實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銀行賬戶有大筆的轉賬或支出,對資金的用途及去向,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方出售屬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包括已經在中介或網上放盤,跟潛在的買家洽談,收受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合同,甚至房屋已經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將傢俱電器或者家中值錢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3、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包括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大過錯,以及各種過錯,爭取多分財產,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2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照顧無過錯方”是離婚案件分割財產的原則之一。

對無過錯方傾斜分割財產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為百分之十,即無過錯方最多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六十,過錯方分得共有財產的百分之四十,雙方的差距達到百分之二十,相當於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財產還是平均分割,法院判決過錯方另行支付賠償給無過錯方。

建議無過錯方(受害方)在起訴時同時要求過錯賠償和財產傾斜分割。

此處所說的“過錯”,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軌,身體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嫖娼賭博乃至吸毒等惡性。

4、舉證對方存在重大過錯,要求損害賠償,並以財產抵扣。

若能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若過錯方的支付能力不強,或者誠信很差,甚至已經(日後可能)不知所蹤,建議受害方要求法院判決從共有財產的分割中抵扣,而並非過錯方直接支付。這樣可以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賠償,實際上也減輕了過錯方的負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爭取財產傾斜分割。

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宗旨,在離婚訴訟中,更是如此。具備撫養條件和意願的一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除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環境,在日常相處中維繫與孩子的親情外,客觀上也對財產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2號)中,“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也是原則之一。

比如說,男女雙方都爭取房屋的產權,那麼法官通常會將房屋判給撫養孩子的一方,讓孩子繼續在原有房屋內生活(儘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地點和環境,也是離婚案件處理撫養權不成文的規定)。

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父母的財產都是留給孩子的。在法官的內心深處,肯定也受到這種觀念潛移默化的影響。以財產傾斜分割的形式來保障孩子成長的物質需要,來彌補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成文的“潛規則”。

6、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以財產抵扣。

一方在爭取撫養權的同時,可爭取讓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並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

若對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則法院通常會判決按月支付。但如果對方在經濟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對方日後可能不知所蹤、難以聯絡,法官也可以判決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礎上,撫養權方爭取對方一次性支付的撫養費,從共有財產分割中抵扣,無須對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無法執行落實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減輕對方的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0號)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7、擊中對方的愧疚心理、喚起對方的道德感和對孩子的責任感,爭取對方在財產上讓步,或把財產贈與給孩子。

綜上所述,一般的離婚案件沒有特殊情況的都是會將二人原本有的財產平分了,這樣才能夠說明夫妻的平等身份和當七年級起獲取收入和生活的付出,但是當存在過錯或者的確需要給一方額外照顧的情況時也是會進行偏袒的,這種相對的平等才是符合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