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少分的情形主要有結婚後存在出軌等過錯行為,或者是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過錯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結婚後,出現了感情不和等情形,是可以協商離婚的,對於那些在結婚期間有過錯的一方,是有可能會少分割得一些財產的,但是也並不一定就會導致少分的結果。只有出現了轉移、隱瞞共同財產等行為時,法院才一定會判決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