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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要求多分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27W)

離婚時女方要求多分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時女方要求多分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據此,離婚時明確另一方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如夫妻有一方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起來。另一方可主張。

2、轉移財產。轉移財產是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起訴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3、變賣財產。如私自將房屋變賣,但變賣財產並不必然會對夫妻財產造成減損,只是改變財產形態。如果將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並未進行消費,最終未必會少分。當然,如果私自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4、毀損財產。在實務中,夫妻矛盾激化時,一方可能會有砸壞車輛、收藏品等貴重物品的行為,若有證據證實,亦可主張多分財產。

5、偽造債務。

二、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感情問題以及其他情況時,也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不僅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後生育了子女時,也是需要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當雙方對財產分割產生糾紛時則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