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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1.71W)

一、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於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階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階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於個人財產。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轉業費的發放標準:

1、轉業生活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幹部服現役時間、職務等級、批准 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週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週年以上 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週年的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2、轉業安家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幹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批准轉 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安家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服現役14週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週年 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3、自主擇業補助費。對2001年1月1日以後批准轉業的自主擇業的團職軍官、處級文職幹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軍齡滿20週年的營職軍官、科級文職幹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週年以內的,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週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

對於軍人復員費的認定,應當由軍隊根據相關規定和標準來向複員軍人發放,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嚴格對照相關情況來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司法由機關提出訴訟,由司法機關來對相關費用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