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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3.06W)

轉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轉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由於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階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階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於個人財產。

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怎樣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1、協議優先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共同債務的清償,先由男女雙方協議處理,並應以協議為優先。人民法院對協議應當尊重,只有在協議不成,或雖有協議,但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均等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均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夫妻財產分割上的體現。在一些家庭中一方的收入比另一方少,或者一方沒有直接的收入,但從事的照顧配偶與老人,撫養孩子,操持家務等活動,而有時一方甚至沒有從事家務勞動也沒有收入。這種情況下,收入少或者沒有的一方,同樣享有對方所得財產的共同共有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當然雙方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共同債務的清償也負均等義務。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相對於成年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離不開父母的教育與撫養。總體來說,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與男子仍有一定差距。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才能避免子女和女方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

4、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分割的原則。

男女各自的專用物品,如男女平時專用的本人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要儘可能分給本人,從一方父母處繼承所得的有特殊意義的物品,也儘可能分給受繼承的一方。

5、經濟幫助原則。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不論是女方還是男方,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就應當對生活困難方給予適當幫助,在住房或其它財產上進行照顧,適當多分。

6、補償原則。

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7、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幫互助,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關係。如果夫或妻一方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婚姻關係的終結,不僅是違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過錯方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合情合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和無過錯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直接法律依據。

8、惡意侵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人少分或不分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通過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方法進行懲治,既能對行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對方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和保障。

現役軍人在轉業之後,一般會得到一筆不菲的轉業費,當然,如果此時軍人還單身的話,其實並不會出現什麼問題。就判軍人已經結婚了,而這個轉業費也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自然之後離婚配偶也就想要分一份,但其實這個時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才能確定轉業費是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