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夫妻婚後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2.08W)

夫妻婚後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婚後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後的財產並不一定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產之類,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過去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認為結婚後或結婚後幾年就可以將一方的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中,也是沒有相關規定的。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把婚前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還有人會直接認為,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會隨著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在1993年最高法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婚後共同經營所取得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結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結婚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即財產的個人屬性不因婚姻關係而改變。婚後夫妻通過投資理財或者購置的房產股權等,可以認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財產分隔時可以合理合法的進行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