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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房產分割規定是什麼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2.29W)

一、《民法典新婚姻家庭編》關於離婚房產分割規定是什麼樣的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房產分割規定是什麼樣的

1、新婚姻家庭編,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新婚姻家庭編對離婚財產分割中婚內房產贈與的最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2、新婚姻家庭編,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規定的原則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一方父母出資的情況,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新婚姻家庭編,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新婚姻家庭編,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二、婚姻期間請求房產分割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總之,根據新的民法典,婚後房產分割的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及其產生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大家一定要區分清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