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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與新婚姻法有什麼區別

財產分割 閱讀(9.31K)

舊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與新婚姻法有什麼區別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共同財產有什麼區別?

1、在家庭財產方面最大的改變是:舊婚姻規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期限,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重大財產經過8年,一般財產經過4年。而新規定取消了這個轉化,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都不會分割給對方。除此之外,另有補充條例,比如股權的分割、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割、合夥企業份額的分割等,以及夫妻雙方,責任如何承擔等。

2、以債權債務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事先約定,收入、債務分離,而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麼另一方不必為對方承擔債務。

3、另外,第一次明確提出“損害賠償”。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允許在兩年之內,再次提起。與此類似,離婚之後發現一方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時,發生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發現財產新線索,可以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4、夫妻雙方簽署,並且辦完離婚手續後,如果由於當時存在脅迫或者是欺詐的情形,一方可以對離婚協議書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消離婚協議書,有權利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2、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後,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於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於協議的自動履行。

3、有利於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後,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從發揮財產經濟效益出發,經雙方當事人許可,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之下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炒作行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經濟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時候,也可以將股票判給具有一定股票知識、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4、公平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認定這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充分照顧。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於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5、競價原則

在當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爭執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來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競價原則,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輪番報價,以當事人所報最高價確定為財產最終價格,同時該財產也歸報價最高的當事人所有,並按其報最高價格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報償。競價應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人民法院在競價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和公正,並同時把競價過程記錄在案。競價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之間財產糾紛的爭執並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都是隨著不同的情況出現而不斷完善的過程,新婚姻法亦是如此,確保更加合理合法的保證夫妻共同財產,新《民法典》對婚前個人財產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相關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也是十分明細的,力保公平公正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