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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填名離婚財產分割怎樣進行辦理

財產分割 閱讀(1.03W)

婚後填名離婚財產分割怎樣進行辦理

一、婚後填名離婚財產分割怎樣進行辦理

根據上海市高院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條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房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從上海高院釋出的這一通知可以看出,戀愛期間一方未出資的房產在兩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礎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適當的進行分割,而非絕對各半分割,可以說,這條通知自發布以來,給上海各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裁判依據。

但這裡又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倘若雙方戀愛期間加名分手時尚可獲得10%到30%,那麼在雙方婚前加名或婚後加名,離婚時該套房產如何分割?

針對該問題,理論界也有著兩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已經取得婚姻關係,且該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那麼離婚時就應該嚴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額來分割。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雙方已經取得婚姻關係,該房產的性質也為共同共有,但離婚時雙方畢竟感情已經破裂,其本質上與上海高院通知中雙方失去共有基礎的理由根本上一致,故在分割上也應該按照該通知的規定,未出資一方應獲得該房產的10%到30%。

如果完全按照第一種方式機械的各半分割,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非常短暫的夫妻來說,對房產貢獻價值較大的一方則很不公平。

對此可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戀愛期間房產加名,後在雙方登記結婚後的第二天一方選擇離婚,那麼按照第一種觀點的解釋,未對房產有任何貢獻價值的一方可以獲得房產的一半的份額,對比戀愛期間可以多獲得房產的20%到40%,倘若這樣機械地判決,很有可能引發大量“騙婚”行為,進而引發道德風險。

如果按照第二種觀點,參照上海高院的通知將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等同於戀愛期間分手,則無外乎是對婚姻的一種“無視”。

對此也可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兩人結婚幾十年,後因為各種原因而選擇離婚,按照第二種觀點的處理方式,未對房產進行出資的一方將僅僅最多能夠獲得該房產的30%,這在某種程度上對房產未出資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在我國相關的婚後填名財產進行離婚分割的,這類財產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進行分割。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財產進行分割時,應按照是否屬於相關的婚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不屬於的不應進行分割,辦理這類相關的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