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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產分割是怎樣的 | 怎麼對離婚房產進行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9.58K)

離婚後房產分割是怎樣的,怎麼對離婚房產進行分割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往往會對其中的財產問題產生糾紛,而這其中要數房產的價值最大,因此糾紛點往往也是圍繞房產展開的,到底夫妻離婚後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筆者參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釋,將此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5、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實踐中,由於房產的情況不同,因此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具體的分割也就有所差異,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