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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3.13W)
老人再婚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老年人再婚後的個人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衣物、儲蓄等。
(2)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如傢俱、彩電等。
(3)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後接受的贈與人特地宣告贈與給一方的財產。
(4)其他屬於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醫生個人使用的醫療器具,也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離婚時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