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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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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一、老人再婚如何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老年人再婚後的個人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衣物、儲蓄等;

2、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

3、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後接受的贈與人特地宣告贈與給一方的財產;

4、其他屬於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如在婚姻存續期間,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其各人所有;醫生個人使用的醫療器具,也應屬於夫妻婚後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